江西福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425执恢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
被执行人:江西福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江西省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5089430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昌福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240940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永修县人民法院(2018)赣0425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福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昌福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查询调查,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3月5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66292元,截至2019年6月10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66292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6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岳峻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