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福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天和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西福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21民初2400号
原告:江西天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银三角乙站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542035414。
法定代表人:计春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福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省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50894360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天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福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天和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天和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天和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78元,减半收取为5889元,由原告江西天和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