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三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美捷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105民初2536号
原告:日照三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某。
法定代表人:于国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巧,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均云,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美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刘有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泉,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三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美捷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货款66500元;3、判令被告按照原告支付货款三倍赔偿损失199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发现被告宣传的墙体打印机,遂向被告了解产品性能,被告邀请原告到济南第41届世纪家博会上参观墙体打印机,2017年4月22日原告订购了被告的“美捷”墙体打印机一台,约定的价款为62000元,原告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给转给被告定金10000元,2017年5月12日被告通过物流将打印机发给了原告,被告将货物卸车之后,原告将余款打给被告,后原告发现该产品是典型的“三无”产品。被告先后派两人调试打印机,从5月12日到5月17日,打印机出现多次故障,与被告宣传的优点相差巨大。5月22日,原告第一次使用就出现问题,后原告告知被告,被告称喷头坏了,更换需花费8000元左右。调试期间原告以4500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了20瓶墨水、2米轨道,原告发现均为“三无”产品。被告虚假宣传打印机,对原告实施了欺诈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
被告辩称,一、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1、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打印机质量合格、性能可靠、运行良好,完全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要求和相应标准,被告不存在违约情形;2、原告所称的多次所谓的“故障”,均是由原告错误操作导致,并非被告产品本身存在问题;二、因双方主合同义务均已履行完毕,且不存在不可抗力等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所以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三、被告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且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因自身原因造成产品损害,其损害与被告无关,且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失,故其主张的三倍赔偿请求不能成立。综上,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美捷墙体打印机购买合同。原告为甲方(购货方),被告为乙方(供货方)。一、甲方向乙方购买如下设备:设备名称为墙体打印机,品牌为美捷,型号为2400,数量为一台,价款为62000元。二、甲方于2017年4月22日向乙方支付定金10000元整,提货前一次性将货款付清。…三、乙方应做好甲方人员的培训工作(免费一次性),培训地点为岚山,培训时间以受训人员通过培训考核为准,使甲方有人能正常操作机器。…四、甲方所购买之设备自装机之日起,乙方提供贰年保修服务,终生维护。…六、双方签订本合同的前提是甲方认真全面考察了乙方及乙方的产品符合甲方的要求,并许可机器实际运行与机器理论数据的差异。七、补充条款:喷头保修三个月,人为损坏不予更换(5月7日—8月7日)。双方还约定了其他的权利义务。双方在合同上盖章签字。合同订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61800元,支付运费200元。在本合同之外,被告另向原告购买两米轨道及20瓶墨水,支付货款3500元。原告称实际支付货款45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
货物交付后,因产品质量及产品商标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是“美捷”商标的注册人,商品或服务范围包括雕刻机等。庭审中被告述称,该产品的生产商是济南金辉数控机械有限公司,销售商为被告,是被告授权济南金辉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使用“美捷”商标用于雕刻机及设备的生产。当时被告仅仅给其一个授权书,具体有没有备案不清楚。被告提供的商品为新产品,并没有相关的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但是在行内有惯例。原告述称,原告所提交的标的物外观图片,证明原告收到的打印机外观无任何标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商标、产品说明书、质保凭证等,被告提供产品并非美捷品牌,不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要求。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本案中,被告出售的产品无产品标准,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被告作为“美捷”商标的注册使用人,自称其授权生产商使用该商标,但未举出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自称系销售商,但未举证证明生产商是谁。被告出售的产品明确注明为“美捷”牌,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案中,原告购买涉案产品,是为了生产经营而非消费,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故原告主张货款的三倍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因被告出售给原告的商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65500元,应予支持。同时,原告将涉案产品及其配件一并返还给被告。原告主张的三倍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日照三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美捷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2日签订的美捷墙体打印机买卖合同;
二、被告济南美捷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日照三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65500元;
三、原告日照三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济南美捷经贸有限公司“美捷”牌墙体打印机一台、两米轨道及20瓶墨水;
四、驳回原告日照三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2645元,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16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英雏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祥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