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竣建筑有限公司

德阳源鑫物资有限公司与四川明竣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4465号

原告:德阳源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华山南路二段318号A3栋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60293371L。

法定代表人:熊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红,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北路448号水印康桥4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99178354U。

法定代表人:孙茂洁。

原告德阳源鑫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德阳源鑫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阳源鑫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英

人民陪审员  张宋安

人民陪审员  马永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赵 林

书 记 员  杨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