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财保153号
申请人:德阳源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华山南路二段318号A3栋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60293371L。
法定代表人:熊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红,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北路448号水印康桥4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99178354U。
法定代表人:孙茂洁。
申请人德阳源鑫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00元,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筑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账号为2010××××1325的银行存款450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德阳源鑫物资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张 英
人民陪审员 刘亚琴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赵 林
书 记 员 杨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