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保327号
申请人:德阳源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华山南路二段318号A3栋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60293371L。
法定代表人:熊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红,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北路448号水印康桥4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99178354U。
法定代表人:孙茂洁。
申请人德阳源鑫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建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03财保153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筑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账号为20×××25的存款账户4500000元,实际冻结661.7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03财保153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