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国电陕西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雁执字第01326号
申请执行人恩格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国电陕西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理。
申请执行人恩格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电陕西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38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恩格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国电陕西新能源有限公司主动将案款本息共计146156.9元及执行费2093元交至本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雁执字第01326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