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6民终42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中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杏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审被告:***,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审被告:***,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审被告:***,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中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杏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13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130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796.46元,佛山市顺德区中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38.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