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92民初1957号
原告:***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C座10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75184293Q。
法定代表人:杜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明,北京平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聿民,北京平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零壹空间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57794032H。
法定代表人:舒畅,职务不详。
原告***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零壹空间航天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晓玲
审 判 员 胡相龙
人民陪审员 王渝忠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义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