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2893号
原告: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亚太科技工业园区亚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47039261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吴小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盛中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8913192T。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吴小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