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04民初43722号
原告: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亚太科技工业园区亚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47039261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五丰肉类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1050号现场之窗大厦A座15楼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037327X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