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3759号之二
原告: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亚太科技工业园区亚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47039261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和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希望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777478142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和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保全申请费82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