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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01民终155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宇通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功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功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南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4)豫0104民初7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某乙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某甲公司逾期缴纳社保并未给员工造成损失,一审法院以延期缴纳的社保费作为某乙公司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某甲公司分别通过本公司、某甲公司中牟分公司、河南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缴纳社保。某甲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收到某乙公司支付的3月社保费用834,579.08元后,某丙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缴纳3月份社保费207,817.5元。某甲公司中牟分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缴纳3月份工伤保险11,279.44元,这些社保费用并不存在逾期缴纳的情况。逾期缴纳的社保费用为应由某甲公司缴纳3月份社保费已于2024年1月7日全部补缴,应由某甲公司中牟分公司缴纳的3月份医疗于2023年6月30日补缴、生育保险于2023年6月30日补缴、失业保险于2024年1月7日补缴、养老保险于2024年2月20日补缴。虽然某甲公司存在逾期缴纳社保的情形,但是在员工进行生育保险申报时,某甲公司积极办理生育保险补缴,员工已领取生育津贴。在员工进行养老保险申报时,某甲公司积极办理退休补缴,员工已正常退休,某甲公司的逾期行为并未给员工造成损失。一审以延期缴纳的社保费用作为某乙公司的损失,酌定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二、即便以逾期缴纳社保费认定为某乙公司损失,一审认定逾期缴纳2023年3月社保费用为834,579.08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某丙公司已于2023年4月24日缴纳3月份社保费207,817.5元,某甲公司中牟分公司已于2023年4月13日缴纳3月份工伤保险11,279.44元,这些费用并不存在逾期缴纳的情况,所以某甲公司延期缴纳的社保费用为615,482.14元(834,579.08元-207,817.5元-11,279.44元),而非一审认定的834,579.08元。 某乙公司答辩称,某甲公司在收到某乙公司支付的社保款项后,长期屡次违反双方协议约定,即使经某乙公司多次催告,某甲公司仍然拒绝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保,已构成根本违约。在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后,某甲公司才为其员工补缴了社保,某甲公司在合同违约的基础上,亦对某乙公司及劳务派遣人员造成了极大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某甲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一、某甲公司违反与某乙公司的协议约定,拒绝缴纳社保,给劳务派遣人员和某乙公司均造成损失,至今仍有众多人员无法办理生育津贴、工伤待遇等。某乙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后,某甲公司以其他合作公司未支付款项为由,拒不缴纳社保,将款项挪作他用,主观恶意性强。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服务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某甲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主动与某乙公司进行社保核对,包括向某乙公司提供社保单位原始缴费信息,与某乙公司就缴费情况进行核对,及时通报并解决缴费异常情况。某甲公司必须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收据及社会保险人员缴纳清单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提交某乙公司审核备案。但某甲公司屡次欠缴社保,构成根本违约,某乙公司曾多次催告,并对某甲公司进行扣款。2024年2月某乙公司起诉至管城法院后,某甲公司才补缴2023年3月社保,时间长达11个月。劳务派遣人员中因社保欠缴导致生育津贴、工伤待遇等权益无法保障,至今仍有多人未落实相关待遇,致使某乙公司遭受各种投诉。某甲公司屡次欠缴社保的行为给劳务派遣人员和某乙公司均造成了损失,因此某甲公司应当就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酌定违约金20万元于法有据,应予维持。二、某乙公司从未与某丙公司有任何合作,且截至举证期限届满前和一审判决出具前,某甲公司从未举证已按时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保,因此某甲公司主张损失金额为615,482.14元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某甲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违反审计规则的违约金158.5万元;2.判令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稳岗津贴费用14.769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4月1日,某乙公司(甲方)与某甲公司(乙方)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作协议》,主要约定:一、劳务派遣服务的基本方式:1.乙方与乙方派遣到甲方公司工作的派遣员工(以下简称派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到甲方从事甲方指定工作;二、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项目包括:1.为派遣人员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其他保险事宜。操作规范要求:(1)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其派遣员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公司应承担部分),包括且不限于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国家或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2)乙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以及与甲方共同确定的缴纳标准,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或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或缴纳员工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包括代扣员工应缴部分某丁公司应承担部分;(3)乙方应每月10日前主动与甲方进行社保核对,包括:向甲方提供社保单位原始缴费信息,与甲方各用人部门就员工缴费情况进行核对,及时通报并解决缴费异常情况。对于乙方已缴纳,而因甲方原因未支付的社保,经审核无误后由甲方及时支付。甲方已支付,而乙方未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的,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2.代扣缴社会保险和派遣人员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扣款......三、管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支付:1.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以下费用:(1)派遣人员当月结算期间的工资报酬:按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派遣人员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标准结算的,甲方应该支付给乙方代发的派遣人员全部薪资;(2)社会保险基数按当年政府相关政策调整为准,乙方必须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收据及社会保险人员缴纳清单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提交甲方审核备案。若未及时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保,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月度和年度审计,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满意度、社保增减转移、日常操作规范性与及时性、招聘及时满足率等......审计标准以甲方发布的为准;四、乙方权利和义务:乙方必须及时发放派遣人员的薪资(每月20日)、福利等,依法按时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办理社保业务,因乙方原因未按时办理员工补保业务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乙方必须每月25号前(遇节假日提前),完成当月向社保局付款及社保对账,并将相关支付凭证及对账结果反馈给甲方;五、本协议自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止。合同另对甲方权利和义务、乙方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了约定。 2023年3月29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出具《告知函》一份,内容显示:我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贵司打款849,006.97元(打款至贵司与我司的共管银行账户,贵司已于2023年3月8日全部转移至贵司其他银行账户)用于缴纳贵司派遣到我公司工作的员工的社保费用,但贵司并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按期足额为贵司员工缴纳社保。鉴于贵司履约不能,我司不能保证贵司能将我司支付的社保费用用于缴纳员工社保,为维护贵司派遣至我司工作的员工的合法权益,我司将支付给贵司的2023年3月社保费用共计834,579.08元提存,待贵司达到履约能力时再行支付。 2023年6月5日,某乙公司的工作人员向某甲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电子邮件,内容显示:凯丽、某甲公司:某甲公司于4月21日完成某甲公司派遣到我司员工的2月社保费用缴纳,某乙公司按照双方约定(待汇才完成2月社保费用缴纳后,宇通再支付3月社保费用)已于4月24日将3月的所有社保费用支付给汇才。但截至目前,汇才未按照约定缴纳派遣至我司员工的3月社保费用,已经严重延期,请汇才6月8日前完成派遣至我司的员工3月社保费用缴纳。 某乙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20日、2023年12月6日向某甲公司邮寄《律师函》,称自2023年起某甲公司存在长期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保等各项费用的义务,敦促某甲公司在限期内办理完毕员工社保补缴事宜,否则将发起诉讼。某乙公司提交的部分派遣人员社保缴纳查询单显示:截至2024年2月,某甲公司仍未缴纳案涉派遣人员2023年3月的社保。某乙公司另提交证人***、***等人于2024年2月出具的《证人证言》,证明某甲公司多次出现社保缴纳不及时的情况,2023年3月社保欠缴。 某乙公司提交《某戊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审计规则(2022)》一份,内容显示:“业务分类:社保,业务关键活动:社保对外付款(向社保局付款)......评价标准:某己公司每月25日前完成当月社保付款,每延期1天兑现当月管理费5,000元......人力对接人确定的审计方法:公司社保专员登录某己公司社保、医保企业客户端,查看上月费用支付结果。”某乙公司称,其已将该审计规则通过邮件向某甲公司进行了发送。对此,某甲公司质证认为,该审计规则系某乙公司单方面提交,未作为合同附件,某乙公司也未向其送达过。某乙公司提交其与某甲公司于2021年至2022年的邮件往来记录,证明某乙公司多次通过邮件向某甲公司送达审计结果和作为邮件附件的审计规则。对此,某甲公司质证认为,在案涉协议履行期即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将案涉审计规则作为附件的邮件只有2022年8月16日、2022年9月14日和2022年10月17日的邮件,但上述邮件打开后的内容与某乙公司提交的《某戊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审计规则(2022)》不一致,某乙公司未向某甲公司送达过案涉审计规则。同时,案涉《劳务派遣服务合作协议》约定审计标准以某乙公司发布为准,审计结果采取扣分制,某甲公司认为合同未约定某乙公司直接发布审计标准对某甲公司进行扣款的权利。 某甲公司提交与某乙公司于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期间的审计结果往来邮件一组,内容显示:2022年1月至2月,因某甲公司社保对外付款延期,某乙公司兑现管理费扣费总额10,000元;2022年10月,因某甲公司未进行社保闭环验证,某乙公司扣款兑现2,000元;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因某甲公司未按照要求提供社保缴费凭证及社保到账记录,且欠缴员工社保,2022年11月-2023年1月社保费直至2023年2月20日才完成部分补缴,扣款兑现40,000元。某甲公司称,某乙公司对某甲公司审计扣款也并未按照《劳务派遣审计规则》进行处理,扣款具有随意性。某甲公司称其拖延支付相关社保费用的原因在于该公司同时存在多个劳务派遣项目,其他项目方未及时支付款项,鉴于需统一缴纳相关社保费用,故导致将2023年3月的社保延期至2024年2月缴纳。 某乙公司称某甲公司应向其支付失业稳岗津贴费用147,621.85元,某甲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某甲公司另称某乙公司拖欠其2023年1月至4月管理费共计123,420元,某乙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某乙公司另称其于2022年1月19日至2023年7月25日已向某甲公司足额支付包括管理费在内的各项费用达数千万元,但某甲公司仍多次欠缴社保,给某乙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带来极大不便和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某乙公司、某甲公司签订的案涉《劳务派遣服务合作协议》等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均应当按约履行各自义务。某甲公司作为劳务派遣服务的提供者,未按时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保,违反案涉协议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某乙公司主张某甲公司支付违反审计规则的违约金158.5万元的请求。某乙公司称,依据《劳务派遣服务合作协议》及《某戊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审计(2022)》中“某己公司每月25日前完成当月社保付款,每延期一天兑现当月管理费5,000元”等内容,某甲公司应按照每延期1日支付5,0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3月26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合计延期311天缴纳社保的违约金158.5万元。某甲公司称,《某戊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审计(2022)》未向其实际送达,且认为案涉协议并未赋予某乙公司直接发布审计标准对某甲公司扣款的权利。在本案中,结合某甲公司之前的违约情况和因延期缴纳社保的扣款情况,某乙公司并非完全按照《某戊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审计(2022)》中的标准进行实际扣款。鉴于某甲公司延期缴纳2023年3月的社保长达11个月以及之前多次延期缴纳社保的情形,对劳务派遣人员和某乙公司均造成了损失,根据某乙公司提存的案涉2023年3月的社保费用为834,579.08元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该院酌情将某甲公司延期缴纳2023年3月社保的违约金认定为200,000元。某乙公司主张的多出部分,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乙公司主张某甲公司支付稳岗津贴费用的请求。某甲公司认可其欠付某乙公司稳岗津贴费用147,621.85元,但同时某乙公司亦欠付某甲公司管理费123,420元。某甲公司主张以某乙公司欠付的管理费123,420元及利息对某乙公司主张的稳岗津贴费用进行抵销,基于减轻当事人讼累的原则,该院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由于某甲公司存在逾期向某乙公司支付稳岗津贴费用、逾期缴纳劳务派遣人员社保的情形,故仅将某乙公司欠付某甲公司的管理费123,420元从其主张的稳岗津贴费用147,621.85元中予以扣除,利息不再计算,则某甲公司应支付的剩余稳岗津贴费用为24,201.85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河南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0元;二、河南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稳岗津贴费用24,201.85元;三、驳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197元,由河南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1,326元,由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817元。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某丙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缴纳社会保险362,318.88元、于2023年3月16日缴纳工伤保险3,555.14元。某甲公司中牟分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缴纳2023年2月、3月工伤保险费11,279.44元;于2023年11月3日缴纳2023年2月、3月失业保险17,283.63元;于2023年9月8日缴纳2023年3月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917.45元;于2024年2月20日缴纳2023年2月、3月养老保险413,170.80元;于2023年6月30日缴纳2023年3月医疗、生育保险189,213.97元。某甲公司于2024年1月7日缴纳2023年2月、3月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351,489.82元;于2023年6月13日缴纳2023年3月、4月、5月医疗、生育保险453,930.89元;于2023年3月16日缴纳2023年2月、3月工伤保险2,966.23元。某甲公司为***等员工办理生育保险和养老保险的补缴,向员工支付生育津贴,并将垫付款项予以返还。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于2022年4月1日签订的《劳务派遣服务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劳务派遣服务合作协议》约定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派遣员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某甲公司及时缴纳员工社会保险,某甲公司每月10日前主动与某乙公司进行社保核对。某乙公司已支付,而某甲公司未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的,造成的后果由某甲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某乙公司有权对某甲公司的工作进行月度和年度审计,审计标准以某乙公司发布的为准。因某甲公司原因未按时办理员工补保业务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某甲公司承担。某乙公司提交的《某戊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审计规则(2022)》中约定某己公司每月25日前完成当月社保付款,每延期1天兑现当月管理费5,000元。但某甲公司未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作协议》的约定为员工及时缴纳社保,存在逾期缴纳社保的行为,某乙公司亦向某甲公司出具告知函、邮件、律师函等多次催促某甲公司补缴社保并进行扣款,某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结合协议的约定和履行情况、某甲公司的违约行为和过错程度以及逾期缴纳社保费用给某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等情形,一审酌定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河南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河南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裁判生效时间】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或者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