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03民初2082号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傅某。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