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91知民初205号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唐县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县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