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91知民初203号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保定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已经调解成功,并且履行完毕。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