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02知民初3号
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宇通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01401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宇通航(陕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大楼十三楼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2MA70WRL1X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宇通航(陕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