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205号之一
原告:上海汉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前裕公路199号2幢1113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宏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汉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陆 雯
书 记 员 陆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