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汉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5062号 原告:上海汉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前裕公路199号2幢1113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彷公路1弄1号楼205室-212室。 法定代表人:丰顺行,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汉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3年5月17日,原告上海汉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因诉讼费尚未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汉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沙卫国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陆 雯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