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03执122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亚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路51号瑞金电子商城第2层第D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DNG2G2P。
法定代表人:周海娟。
被执行人贵州庆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大道北侧步云路东侧山海观天下17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308700038P。
法定代表人:魏远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03民初89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亚盛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庆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货款504860元及违约金。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庆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先后于2019年3月19日、8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且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经本院调查落实,被执行人已不在原住所地,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5月2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魏远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于11月3日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贵州亚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贵州庆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的准确住所及联系方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贵州庆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用以偿还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贵州亚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3民初89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维兵
审判员 袁 雷
审判员 郑 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邹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