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03执1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亚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路51号瑞金电子商城第2层第D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DNG2G2P。
法定代表人:周海娟。
被执行人贵州庆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大道北侧步云路东侧山海观天下17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308700038P。
法定代表人:魏远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03民初89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亚盛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庆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贵州庆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0486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74元、申请执行费7501元。因被执行人贵州庆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前述给付义务,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庆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金额的收入。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维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