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冠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宇冠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0民辖终5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宇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曹范镇北曹范村。
法定代表人:李芹,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上诉人山东宇冠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5)霸民初字第387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东宇冠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山东省章丘市,章丘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宇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于2014年9月1日签订《设备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十条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如协商不妥,可向起诉方法院提出诉讼”。该约定应视为双方当事人选择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合法有效。本案原告住所地为河北省霸州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月琴
审判员  徐福禄
审判员  韩景录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呼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