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81民初8349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隆,男,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宇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双山大街1688号龙泉国际广场4号楼22层2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琦,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双,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宇冠机械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永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马倩倩
书 记 员 魏忠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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