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冠机械有限公司

泰州市和平米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宇冠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81执3204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和平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50519266l,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荻垛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山东宇冠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0611970543,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本院在执行泰州市和平米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宇冠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11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281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加防
审判员  卢国祥
审判员  朱卫群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世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