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1322民初125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1964年6月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一:刘某,男,汉族,1971年8月2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二: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京盛福大厦12层。
被告三:淮安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xxxxxxxxxxxx,住所地:淮安市准安区,法定代表人;邹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某有限公司、淮安市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陈某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刘某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应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