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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某某供应中心、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5民初625号 原告:苏州市某某供应中心。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苏州市某某供应中心与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向原告苏州市某某供应中心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市某某供应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岳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