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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建国际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526民初4305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2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8年10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男,汉族,1959年11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 第三人:中建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锦峰路**锦峰国际商务广场**-10-10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中建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和第三人配合并协助办理北京市通州区××镇××#××楼××层××单元××号××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告登记、备案登记等相关登记的注销手续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该商品房的产权变更至原告名下。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的亲弟弟。2014年4月,原告欲购买北京智地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镇××#××楼××层××单元××号××商品房。为了方便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原告即与被告***协商一致,以被告***的名义购买案涉商品房。2014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其一,被告***同意原告以其名义按揭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镇××#××楼××层××单元××号××商品房,该房屋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归属于原告所有,原告是该套房的实际产权人;其二,该房交房时,被告***应配合办理交房手续,并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居住使用,如原告需要办理产权更名或过户到原告名下,被告***应予以配合办理相关产权更名或过户手续;其三,被告***系被告***的丈夫,并同意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购买该套房产,并同意配合办理与该房产的相关过户或更名等各种手续。该协议签订后,即2014年4月26日,原告即以被告***的名义与北京智地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出资购买了北京市通州区××镇××#××楼××层××单元××号××商品房,并办理了该房产的按揭贷款手续,所有的首付款及按揭贷款均有原告支付。案涉房产交付后,一直由原告实际居住使用。现为了生活居住的方便,需要将案涉房产更名至原告的名下。但被告和北京智地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辞,迟迟不予配合。2020年1月2日,北京智地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决议解散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经查询,第三人中建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为北京智地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遂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标的物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产生的民事纠纷。本案系***认为涉案房产归属于自己所有,而要求二被告和第三人协助办理不动产相关的登记注销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进而对自身的权利进行确认而产生的纠纷。故本案的案由应为所有权确认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涉案房产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