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宏达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建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4民初21129号 原告:***,女,198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37号北京盛福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2021年10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