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4民初21130号
原告:***,女,198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37号北京盛福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2021年10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