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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公司、某网络科技公司上海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04民初25248号 原告: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李某,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 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公司与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某网络科技公司上海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2026年7月20日,原告上海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上海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旸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