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6民初1866号 原告: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官浔里624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拓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拓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38号151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