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6民初7391号
原告:***,女,199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38号151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2023年3月10日,本院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现已至规定期限,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并明确表示拒绝缴纳诉讼费用。2023年4月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