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6民初7391号 原告:***,女,199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38号151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2023年3月10日,本院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现已至规定期限,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并明确表示拒绝缴纳诉讼费用。2023年4月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