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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亿启富贵知识产权代理中心与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6民初21906号 原告:大连亿启富贵知识产权代理中心,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政街419号27层4号。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金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金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38号151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大连亿启富贵知识产权代理中心与被告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2023年6月2日,原告大连亿启富贵知识产权代理中心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亿启富贵知识产权代理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