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6民初26534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
被告: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38号151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请求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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