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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6民初26534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 被告: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38号151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请求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