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与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6民初26562号 原告: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38号15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第三人:北京伯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纪百户街18号院2号楼1层2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北京伯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