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521执87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新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翔路4号办公室二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X0RBT5Q。
法定代表人:何剑雄,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科能伟达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MA35NAXD6H。
法定代表人:郭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广东粤新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科能伟达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科能伟达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3811963元【其中欠款3760000元(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1845元,申请执行费40118元】;或扣留、提取其劳动收入381196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春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李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