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陆顺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江西省科能伟达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521民初54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粤新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翔路4号办公室二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X0RBT5Q。
法定代表人:何剑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会南,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江西省科能伟达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MA35NAXD6H。
法定代表人:郭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玮,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粤新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科能伟达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9)赣0521民初54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省科能伟达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22506.6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粤新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粤新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科能伟达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当事人已自行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粤新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科能伟达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22506.6元人民币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群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