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521民初543号
申请人:广东粤新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翔路4号办公室二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X0RBT5Q。
法定代表人:何剑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科能伟达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MA35NAXD6H。
申请人广东粤新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科能伟达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粤新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科能伟达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22506.6元人民币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扣押或查封,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粤新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科能伟达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22506.6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群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曹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