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陆顺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广东粤新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西省科能伟达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521执8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新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翔路4号办公室二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X0RBT5Q。
法定代表人:何剑雄,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科能伟达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MA35NAXD6H。
法定代表人:郭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新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9)赣0521民初5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省科能伟达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分宜县房管、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进行线下查询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有设备若干,本院已查封部分设备,但该设备暂不宜处置。2019年12月3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7718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至2019年12月31日被执行人未支付款项。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2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鸣
审判员 张春平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