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82民初9005号
原告:临海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娄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1,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2,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原告临海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临海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海市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海市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2元,减半收取计2031元,由临海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