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诉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481民初849号
原告***,女,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辛安泉镇曹庄村054号,农民。
原告***,男,195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辛安泉镇曹庄村054号,农民。
原告***,男,199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辛安泉镇曹庄村054号,农民。
被告***,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清泉镇设家沟村60号。
被告原平市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山西忻州原平市西镇乡新区原马路2.6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住山西太原市邬城路52号,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等3人诉被告***、被告原平市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追加)、被告***(依法追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因3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0元,减半收取1895元,由三原告负担。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