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晋0981民初第748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
委托代理人***,山西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
被告原平市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忻州原平市西镇乡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弘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平市解村乡李三泉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原告***诉被告原平市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
原平市解村乡李三泉村民委员会、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原平市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2日,经原、被告协商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保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原平市李三泉抗震改造房,工程地点:原平市解村乡李三泉村,承包方式对李三泉抗震改造房工程项目劳动人工费总承包,承包单价每平方米220元,以及承包范围、付款方式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组织人员按质按量完工。完工后,因被告原平市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及时付款,原告垫付了所有雇佣人员工资。后通过结算,被告原平市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人员工资265784元。2016年1月18日被告原平市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地负责人***给原告出具265784元欠条。1月22日,被告宏泰公司给原告出具向被告原平市解村乡李三泉村民委员会收款10万元收据,同时,公司工地负责人***收回原欠条,重新给原告出具165000元欠条,但时间未变。原告持收据前往被告原平市解村乡李三泉村民委员会要款,原平市解村乡李三泉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2月6日支付原告40000元后,便不再理会。经了解,被告原平市解村乡李三泉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商,尚欠被告原平市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已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了劳务承包约定的工程,被告原平市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原平市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工队工资225784元及利息,被告原平市解村乡李三泉村民委员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承担诉讼费。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劳务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原平市解村乡李三泉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等18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36份、工资表七份、欠据一份、收据一份、报账单据一份。
被告原平市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借用被告原平市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资质承揽了李三泉村抗震改造房工程,被告***系履行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与被告原平市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并无合同关系,且工程亏盈均由***承担,故原告的款应由***支付,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合同一份。
被告原平市解村乡李三泉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要求村委会支付工资的起诉主体不对,李三泉抗震房由原平市解村乡李三泉抗震房改集中迁建村民自治联建项目部全盘负责,与村委会无隶属关系。原平市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平市解村乡李三泉村民委员会无关联;原平市解村乡李三泉抗震房改集中迁建村民自治联建项目部已支付原平市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后,剩余工程款不足质保金,支付原告40000元均由该项目部从质保金184779元中支出。另原平市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许多遗留工程未完,其中包括原告承包部分,工程没有竣工验收,村委会无支付款项义务和能力。总之,与村委会无关。
被告原平市解村乡李三泉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有建设施工合同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收据一份、报账单据一份。
被告***答辩称,被告借用原平市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资质施工,该公司不提供设备,也未参与施工、管理,故本人系实际施工人。对16500元欠条和10万元收据无异议,原告起诉的欠工资款应为225000元,应当再扣除未做的散水款。劳务合同系原告与我所签订,平时由被告本人直接支付原告劳务费,但工程至今未验收,待被告结算工程款后,给付原告。
被告***提供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0日,以原平市解村乡李三泉抗震房改集中迁建村民自治联建项目部为发包方,以被告原平市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承包方,双方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李三泉抗震房改集中迁建工程,工程地点李三泉村工程内容:局部三层住宅楼资金来源:自筹与上级资助承包范围:清包工开工时间2013年10月10日竣工时间2014年5月30日中间工期2013年12月10主体结构三层封顶。建筑面积2386平方米金额:人工费453340,代收购材料费2166480发包方单位加盖公章,被告原平市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加盖公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私章,委托代理人***签字。被告原平市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载明:”致李三泉抗震房改项目部,本授权委托书申明:我***系原平市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原平市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公司签署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真实有效、全权负责本项目实施完工,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2013年10月9日”,被告原平市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加盖公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私章。
2013年10月1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将被告原平市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地基与基础、主体工程、钢筋工、模板工、泥工、抹灰工、地面垫层、房顶混凝土、卫生间地面等部分工程以每平方米220元承包给原告,双方个人签字捺印。之后,原告组织工人施工,平时劳务款基本均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截至2016年1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工队工人工资款225784元未付。现原告已将工人工资全部垫付结清。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原平市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工队工资225784元及利息,被告原平市解村乡李三泉村民委员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承担诉讼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原平市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追加***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变更诉求,称除去做散水费用,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额为223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双方提供的证据证实在案。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工人工资款223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4日起计算至工资清偿完毕止。
二、被告原平市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工资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