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922民初709号
原告:蔡某,男,1954年3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宿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负责人:赵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德市东侨开发区福宁路。
负责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蔡某诉被告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宿县分公司、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蔡某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蔡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8.82元,减半收取计2349.41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