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粤0606民初7380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建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建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顺德某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9日立案。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