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181执88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瑞特高温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歌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郑玉宁,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郑州瑞特高温陶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我院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宁0181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以254833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评估拍卖费、公告费为限。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亮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