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裕盛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裕盛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石门县澧澜学校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6民初1973号
原告:长沙市裕盛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6616745478,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金洲新区姚家坡路046号。
法定代表人:蒋立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彩领,上海汉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翔,上海汉盛(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石门县澧澜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7226072626790U,住所:石门县楚江镇。
法定代表人:聂铎岗,澧县九澧教育集团董事长。
原告长沙市裕盛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门县澧澜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原告长沙市裕盛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市裕盛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008元,减半收取计3004元,由原告长沙市裕盛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志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毛 茜
书 记 员 谢 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