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7047号
原告:长沙市裕盛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蒋立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彩领,上海汉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翔,上海汉盛(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乡市流沙河镇敬老院,住湖南省宁乡市流沙河镇。
法定代表人:彭峰。
原告长沙市裕盛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乡市流沙河镇敬老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湖南长沙市裕盛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沙市裕盛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长沙市裕盛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长沙市裕盛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湘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