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贝顿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龙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211民初2564号 原告:安徽贝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TPJ4E5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龙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664223418A。 法定代表人:***。 被告:芜湖泫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2RQHWP1W。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堂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MA1FRJL8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贝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龙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芜湖泫旸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堂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贝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贝顿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贝顿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徽贝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