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291民初381号
原告:安徽龙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振龙齐欣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328070678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龙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振龙齐欣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芜湖振龙齐欣药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工程地所属辖区在芜湖市鸠江区境内,故本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送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类案件实行专属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芜湖市××路××号,即生物药业产业园内,位于芜湖市鸠江区境内,为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所属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芜湖振龙齐欣药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