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颐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和颐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06财保4号 申请人:**,女,198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申请人:江西和颐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81645340R,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国威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和颐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等。担保人无锡耀新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以名下房产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西和颐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金 民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